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3民初4565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安徽京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金地环球港**1113。
法定代表人:尹梦。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刑应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iv>
法定代表人:庞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朝文,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京澳房地产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小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杜金山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