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4民终3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5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建恒,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2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素美,女,1971年6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11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玉芝,女,1967年1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武,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11165972。
法定代表人:庞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磊,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王素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魏玉芝(以下简称***等四人)、被上诉人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5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素美、***、魏玉芝、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给***维修房屋墙壁、、地面门壁橱及家具等物品,恢复原状,使***能够正常居住和使用;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王素美、***、魏玉芝、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是八公山区金苑小区4-1-2户(一楼)的住户,二楼至五楼住户分别为***、王素美、***、魏玉芝。2020年年初,***房屋内卫生间坐便器已被下水道污水污物冲移原位置约30公分,卫生间、厨房、客厅、卧室遍地都是污水污物,水深约4--6公分,满屋臭气熏人,,地板墙面、门、壁橱、床、桌、椅等被污水污上物浸泡已经损坏,无法居住和使用。2020年5月,在新培社区、派出所等有关部门领导协调下,楼上几家住户才愿意出钱给***先将下水道疏通,但不愿意出钱维修房屋和屋内受损物品。在疏通过程中,疏通单位发现下水道堵塞的原因是在墙外约30公分处水表下方的污水管道(直径约18公分)有一个破损直径延约9公分的圆洞,被石子、淤泥堵塞造成污物管道不通续至1.2米左右全是石子、淤泥、粪便。***认为,该破损圆洞出现在水表下方的下水道上,只能是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时所造成的,经过多年塌落灌满了石子、淤泥造成堵塞,结合楼上二至五层各住户共同使用,给***造成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淮南友顺清洗疏通有限公司是合法的专业疏通公司,在疏通过程中发现该下水管道堵造塞的原因是在水表下方的污水管道破损圆洞被石子、淤泥堵塞成管道不通,该圆洞出现在损水表下方只能是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所为,不可能是老化或者他人所为。因此原审的认定的“无法排除管老化等其他原因造成破损,不能仅因为该破洞的管道在水表附近(注:不致是附近,而是下方),就推断破损为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导”的观点不能成立。
***等四人共同辩称,请求驳回对***等四人的上诉请求,***等四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等四人、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下水管道疏通费5000元;2.判令***等四人、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给***维修房屋墙壁、、地面门、壁橱及家具等物品,恢复原状,使***能够正常居住和使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等四人、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审庭审中,***撤回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淮南市八公山区金苑小区4号楼1层2号的住户,***等四人分别是居住在***楼上2、3、4、5层的住户。2020年年初起,因新冠××疫情影响,***居住在其亲戚家三个月左右未回家,直至4月中旬,***发现家中地面有污水污物。2020年5月12日,***等四人共同出资5000元委托淮南友顺清洗疏通有限公司对该楼房下水管道进行疏通,该公司出具疏通说明书一份,内容为:“经查,在疏通过程中发现,该下水管道堵塞原因是墙外大约30公分左右水表下方污水管道(直径约18公分)破损直径约9公分左右圆洞,被石子、淤泥堵塞造成污物管道不通延续至1.2米左右全是石子、淤泥、粪便。经过工人大约14小时的开挖、排除、疏通工作,现已经恢复正常,可以使用。”说明书落款加盖了淮南友顺清洗疏通有限公司印章。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主张由于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业过程中,致金苑小区4号楼墙外水表下方的污水管道出现一个直径约9公分的圆洞,该圆洞被石子、淤泥堵塞造成污水管道不通,污水逆流至原告屋内,结合楼上二至五层住户共同使用,致使***家中遍地污水污物,墙面、、地板家具等浸泡受损。经审查,***提交的疏通说明系疏通公司出具,该说明的结论未经专业机构认定,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因此,不能仅以疏通说明书就认定导致***家中出现污水的原因就是管道破损、堵塞。同时,***主张该破损圆洞系淮南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造成,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无法排除管道老化等其他原因造成破损,不能仅因为该破洞的管道在水表附近,就推断破损为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导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应对***等四人、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损害行为、造成其损害结果、以及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虽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家中受污水损害的结果,但未能证明***等四人、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损害行为,以及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要求等四人、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维修房屋墙壁、、地面门、壁橱及家具等物品,恢复原状,使***能够正常居住和使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认可疏通管道的费用系由***等四人共同出资,并撤回要求***等四人、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下水管道疏通费500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查,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以相邻损害防免关系为由提起诉,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与淮南首创水务有限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不动产相邻关系,其次,就***所主张的损害而言,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下水管道破损形成时间及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该时间内曾在皮施工致管道损害等证据,其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能排除管道自然老化或管道自身存在质量问题所导致的破损。故***要求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再次,***等四人虽于***存在不动产相邻关系,但本案诉讼期间,***的陈述及其所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实***等四人日常生活排水的行为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要求***等四人对其承担责任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雪霞
审判员 王元元
审判员 李 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志琴
书记员魏海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