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403民初1号
原告:***,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嘉楠,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马宏,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系马宏妻子。
被告: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11165972(1-1)。
法定代表人:庞胜,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磊,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马宏、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嘉楠,被告马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渗水点进行维修,排除对原告生活的妨害;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修复费用47184元、修复期间原告租房费用30000元,合计:77184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村27-1-3室业主,两被告居住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原、被告是相邻关系。2018年5月1日,被告家中水管破裂造成大量水流漏至原告家中(有影像资料为证),对原告的房屋、装修、家具、生活用品造成严重损害,对原告和家人的工作、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漏水后被告仍然没有对家中漏水问题进行修复,今年年初原告家中天花板仍有漏水情况发生。原告就房屋漏水修复、赔偿事宜多次与被告沟通未果,为保证原告的正常居住、生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被告马宏、**共同辩称:不同意赔偿,造成此次损害结果的直接责任人是首创公司,应由首创公司来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首创公司辩称:1、被告马宏、**申请追加我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律,本案只是一般侵权责任纠纷,不是必要共同诉讼;2、两被告追加违背了民事诉讼自由处分原则和不告不理原则,两被告申请追加我公司是替代原告再行明确被告,实质上被告又成为了原告,混淆了原、被告的诉讼地位;3、根据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的43条规定,户表用户室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涉案水管爆裂发生在两被告室内,属于用户,其管理和维护的职责在两被告,由此产生的责任不应由我公司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马宏、**均居住于本区,原告***居住于二楼,被告马宏、**居住于三楼。
2018年5月1日,被告马宏、**家中自来水水管破裂,大量自来水漫入家中,漏至原告***家中,造成原告***家中墙壁、地板、家具等室内物品受损。
漏水事件发生后,原告***与被告马宏、**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马宏、**认为,造成自来水水管破裂的原因,系自来水管道年久失修,应当由管道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为此,双方协商无果。之后,被告**多次将此事件向被告首创公司反映,并要求将管道修复,赔偿损失。被告首创公司对于涉案26、27号楼水管管网进行了维修和更换,不再有漏水情形,同时,经双方协商,于2020年12月5日,达成协议,由被告首创公司一次性赔偿**9000元,双方一次性了结因漏水产生的纠纷。而由于原告***未能够与被告首创公司达成协议,诉至本院。
另查明:由于原、被告双方对于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自行委托安徽大众房地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对其室内物品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因漏水导致室内装修损毁的修复费用为47184元。
本院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系本区朝阳村27号楼业主,对其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合法权益。2018年5月1日,因他人原因,自来水水管破裂,自来水漏至其室内,造成其室内财物损失,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庭审查明,安装在被告马宏、**家中的自来水水管破裂,该水管由于年久失修之因破裂,导致漏水事件的发生。通过被告**提交的,与被告首创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以及维修水管管网的通知可证实,该破裂水管的所有人、管理人为被告首创公司。而被告马宏、**虽然系原告***的楼上住户,但其在使用自来水时,并未故意实施破坏水管的行为,因此,本案的发生,系被告首创公司对于年久失修的自来水水管未尽到正常维修的义务,致水管破裂,因此,本案中被告马宏、**无侵权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首创公司,对于原告***室内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于起诉前自行委托评估,并于庭审前提交了评估报告,被告首创公司应诉后,未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庭审时,提出该评估报告超过了一年的有效期(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2月5日)。本院认为: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超过了评估报告有效期的1个月,存在超期情形。起诉后,被告首创公司认为该评估报告超期,应当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另外,经庭审核实,原、被告双方由于赔偿金额一直未能协商一致,原告***自行评估,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于该评估报告,虽然存在一定瑕疵,并不影响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评估结论47184元,本院予以认定。庭审时,本院要求原告***在庭审后七日内,提交评估费发票,由于其至今未提交发票,本院无法认定评估费的具体数额,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诉请的房屋租赁费3万元,按照地段其他租赁房屋的价格参考推算,每月1500元。本院认为:原告***室内因漏水事件,房屋需要修缮而租赁房屋居住,符合情理,但应当提供租赁房屋的位置、坐落、租金支付凭证等证据进行印证,而其以推算的方式,要求被告首创公司承担赔偿房屋租金,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侵权人为被告首创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4718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负担337元,被告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晨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