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民初652号
原告:安徽**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河西路****文明路一侧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96128480K。
法定代表人:秦立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娟,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6517F。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职务不详。
被告: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11165972。
法定代表人:庞胜,职务不详。
原告安徽**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相关免交、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荣琦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陈媛媛
书记员张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