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03民初4259号
原告:詹祖强,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会昌,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11165972(1-1)。
法定代表人:庞胜,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詹祖强诉被告淮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詹祖强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祖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祖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詹祖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