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6民初4629号之一
原告:山东冠县华恒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71525665703763G)。住所地:山东省冠县东环路东侧(经济开发区杭州路)。
法定代表人:范兴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波,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坤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73687102R)。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时代大道160号22-11。
法定代表人:胡威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华伟,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冠县华恒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坤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冠县华恒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89元,减半收取6994.5元,由原告山东冠县华恒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晓敏
人民陪审员 潘永华
人民陪审员 杨才素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红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