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润坤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华恒工贸有限公司与宁波润坤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6民初4629号之一

原告:山东冠县华恒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71525665703763G)。住所地:山东省冠县东环路东侧(经济开发区杭州路)。

法定代表人:范兴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波,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坤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73687102R)。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时代大道160号22-11。

法定代表人:胡威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华伟,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冠县华恒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坤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冠县华恒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89元,减半收取6994.5元,由原告山东冠县华恒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晓敏

人民陪审员  潘永华

人民陪审员  杨才素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红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