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17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航天源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飞天路289号1号楼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连众智创新催化剂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仁山街3号调度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山东润土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89号颐高金街8-2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航天源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航天”)因与上诉人大连众智创新催化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智创新”)、被上诉人山东润土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西安航天二审提交的新证据,本案的审理存在如下问题:
一、西安航天提交《扩建项目报告》载明,现有1万吨/年失活渣油加氢催化剂处理量已不能满足恒力炼化公司实际需求。同时考虑到渣油加氢装置原料渣油、目标产物的多样性以及满负荷操作等多项因素,预计该装置产生的失活渣油加氢催化剂还会增多。为此,众智创新拟在现有厂区内建设“失活渣油加氢催化剂处置扩建项目”,对现有装置进行改扩建,建成后全厂失活渣油加氢催化剂处置能力达到2万吨/年,此与一审判决认定因西安航天未及时妥善解决众智创新在机械验收后提出的问题,而通过改造设备等方式解决了部分问题的事实相矛盾。
二、无论双方争议的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方式如何认定,而根据西安航天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例如《2021年自行监测年度报告》显示,企业全年运行220天,失活催化剂处置生产线全年运行天数220天,失活催化剂处置生产线全年运行天数220天。废气排放(含二氧化硫)除停炉、维修时间外,其余时间均达标。如前所述,***创新属于扩建项目的事实成立,则应对扩建的立项审批、建设周期进行审查,由此认定《2021年自行监测年度报告》载明的运行天数是否为案涉项目的投产使用时间,若《2021年自行监测年度报告》指向案涉项目的运营时间,则影响到对案涉工程使用状态、合格与否的评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航天源动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834元、上诉人大连众智创新催化剂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182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钱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