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2民初471号之三
申请人:西安航天源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飞天路289号1号楼1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4443X7。
法定代表人:闫福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纪伟,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1201810051421。
被申请人:大连众智创新催化剂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仁山街3号调度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MA0UN0EF1C。
法定代表人:何海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航天源动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大连众智创新催化剂有限公司、山东润土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辽0292民初4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他合法财产,并在5382385.35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本院已实际冻结大连众智创新催化剂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34×××39账户内存款5382385.35元,现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在该账户内的存款。如保全有误,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愿意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众智创新催化剂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34×××39账户内存款5382385.3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德强
人民陪审员 李兴兵
人民陪审员 贾喜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曲雪晴
书 记 员 张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