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滕州市隆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滕州市荆河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481民初633号 原告:滕州市隆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荆河路物资局院内1-1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学院路昊洋大厦1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滕州市荆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滕州市恒源路北首。 主要负责人:***,主任。 原告滕州市隆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滕州市荆河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滕州市隆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市隆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州市隆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4元,减半收取6302元,由原告滕州市隆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