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4民初18786号
原告:河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楼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某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