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91民初5396号
原告:河北某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池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福原商厦2号楼1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3MA74219DO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某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池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4.00元,减半收取计1437.00元,由原告河北某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