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5民初572号
原告: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
委托狮山路敌人:***,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被告: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
原告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公司、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间内经催交仍未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