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826民初9249号
原告:安徽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宏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宏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宏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6元,由原告安徽广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