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603民初93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某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某某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支付工程款1894769元及资金占用费(以为1894769元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付齐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决***、***、***支付***在本案的律师费损失4547元及支付***在本案的保全费、保费损失。3、判决某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位于漳州市龙文区的漳州**区改造项目(01地块4区)(以下简称案涉工程)由某某公司总承包,再分包给***、***、***实际施工。***、***、***系合伙关系。2019年6月1日,***(乙方)和(甲方)***签署一份《漳州长福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模板分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案涉工程的所有混凝土结构模板项目的制作和拆除(冠梁、后浇带、塔吊基础、施工电梯基础、水箱、化粪池、栏板、反口、楼梯、过梁、线条、压顶、构造柱、排风井、烟窗洞口、地下室外墙暖通矩形预留洞口、外架预留洞口预埋盒及二次构件所有的模板工程及图纸所需洞口和放线孔预留、修补等所有零星模板)分包给***施工。该《漳州长福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模板分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价格及综合单价、结算与工程价款的支付、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作出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第三条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第7.7条约定:竣工结算经甲乙双方核对确认后,3个月内支付至完成量的100%(付款时应呈报经工人签字盖好手印的工资发放表)。合同签订后,***依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始进场施工。现***已经早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具体各项各层的工程量详见附件)。经***依据完成的工程量及合同约定的单价核算,***、***、***应支付***的总工程款为9876732元。截止***起诉时,***、***、***已支付了工程款7981963元,尚欠1894769元,***、***、***一直拖延拒不支付。某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现为维护***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的诉讼请求。
某某公司辩称,一、某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某某公司没有拖欠***工程款。某某公司没有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某某公司没有与***签订承包合同,本案系***以自己的名义与***签订分包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案涉工程假设存在欠款也应当由***承担,和某某公司无关,某某公司不是适格被告,***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某某公司从未向***支付过工程款,签定过任何合同,没有与***进行过工程进度结算,***未举证证明某某公司欠付工程款具体事实和数额。现***举证不足,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十六条诉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支付责任,举证义务在于***即主张实际施工人一方。***对某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举证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与谁进行结算和确认完工,某某公司不清楚,与某某公司无关。某某公司并没有对工程量、工程价款进行确认结算,所以本案依法不应当由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所述,某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的主张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其不当的诉讼请求。
***、***、***辩称,一、***的诉讼主张,没有双方合同约定的合法劳务分包结算依据,***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应当依法驳回起诉,理由如下:1、***提供的《施工班组结算单》系***单方制作,没有***、***、***签名、盖章确认;2、***提供的《施工班组结算单》,与***班组向***、***、***送审的《施工班组结算单》内容不一致;3、在***向***、***、***送审《施工班组结算单》中,劳务费合计金额为:9458622元,不是***主张的劳务费9876732元;4、依照***与***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劳务分包的结算方式、结算审核以公司成控部复核为准;5、依照***与***《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与***双方约定:***班组违反工期,应当扣减的违约责任;6、依照***与***《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并递交竣工验收通过后,拨付已经完成工程量95%劳务款款;竣工结算,并经过双方共同确认后,3个月才能支付100%劳务款;综上,***、***、***认为:***的诉讼主张,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主张;二、为了减少讼累、争议,***、***、***依照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劳务班组的劳务费进行全面结算单、复核审批,***、***、***已经支付的劳务费,实际已经超过***、***、***应当支付的金额,***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理由如下:1、依照***向***、***、***送审《施工班组结算单》中,劳务费合计金额为:9458622元;再根据***与***《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劳务分包的结算方式、结算审核以公司成控部复核为准;因此,***、***、***对该《施工班组结算单》的审核意见:“合同内已完成”;合同外以签证单为准;2、依照***与***《劳务分包合同》约定:***、***、***通过结算复核,经过成控部门核算,体现在《结算复核汇总表》中,成控部门复核合同内为:9342524元;合同外为:12117元;劳务逾期等扣罚合计:1284179元;合计应当支付劳务报酬为:8070462元;3、依照***与***《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并递交竣工验收通过后,拨付已经完成工程量95%劳务款款;竣工结算,并经过双方共同确认后,3个月才能支付100%劳务款;因此,目前***、***、***应当支付的劳务报酬为:8070462元*95%=7666938.9元;截止答辩之日,***、***、***已经支付劳务报酬为:7981963元;***、***、***已经超额支付应当支付的劳务报酬;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驳回***的诉讼主张。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某某公司总承包位于漳州市龙文区的漳州**区改造项目(01地块4区)。***、***、***三人合伙经营案涉合同工程项目。
2019年6月1日,作为甲方(发包方)的***与作为乙方(承包方)的***签订《漳州长福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模板分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及施工内容、承包方式、工期要求、质量要求、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结算方式、双方职责、违约与合同中止、工程转包、再分包、履约保证、劳务管理等内容。其中“一、工程慨况。1、工程名称:漳州长福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01地块4区)。2、工程地址:漳州市龙文区。3、质量等级:合格。”、“二、承包范围及施工内容:1、承包范围:本工程图纸范围内所有混凝土结构模板项目的制作安装和拆除(冠梁、后浇带、塔吊基础、施工电梯基础、水箱、化粪池、栏板、反口、反梁、楼梯、过梁、线条、压顶、构造柱、排风井、烟窗洞口、地下室外墙暖通矩形预留洞口、外架预留洞口预埋盒及二次构件所有的模板工程及图纸所需洞口和放线孔预留、修补等所有零星模板)……”、“三、承包方式。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括所有模板材料费(模板、模板加固用方钢管、方木、柱墙根部单独预埋钢筋焊接定位、铁钉、铁丝、铁丝网、蝴蝶扣、紧固件、隔离剂、穿墙螺杆、加固用螺丝杆、挂模用马凳制作安装及电焊、塑料套管、海绵条、后浇带支撑用的塑料管材料及安放、砼内支撑条、止水对拉螺杆材料及安装(如若地下室外墙未使用止水螺栓,造成的渗漏修补费用由乙方承担)、机械设备、吸尘器、电缆、自备电源线及设备开关箱)、场内水平和垂直运输费(包含因场地问题二次倒运)、模板材料卸货吊车或叉车、吊用水泥撑或扣件用的吊斗、塔吊专用钢丝绳及索扣、圈梁、构造柱拉结筋模板钻孔等费用。还包括工人劳保与安全防护用品、雨天作业用品等辅助材料。(注:乙方承担为完成模板项目的所有费用包括卫生清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四、工期要求。1、施工工期要求: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满足甲方的竣工需求与交付验收的工期要求(关于土建部分),同时应满足甲方每层工序所要求的施工时间(按项目部工期要求),否则每延误壹天罚款贰仟元,以此类推。超过两天或连续延误,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将工程分包其它施工班组,同时甲乙双方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按乙方完成工程量的70%结算。”、“七、工程款支付。……6、验收通过后,支付至完成量的95%;7、竣工结算经甲乙双方核对确认后,3个月内支付至完成量的100%(付款时应呈报经工人签字盖好手印的工资发放表)。……”、“八、结算方式:1结算……2)工程完工,经监理、业主和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交接手续……后30天内,乙方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经甲方项目部初审,公司成控部复核,形成《结算审核意见》,并由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否则视为无效。……”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即组织施工,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在诉辩过程中,***与***、***、***双方均认可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累计7981963元。在经审核,***工程施工期间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的罚款、电费、延误工期违约金等合计1284179元。
工程竣工后,合同约定的结算审核部门成控部门根据***模板班组申报,经核算后,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长福片区棚户改造项目模板班组结算复核汇总表》,载明案涉工程工程量为合同内9342524元,合同外12117元,合计9354659元,扣除罚款、电费扣款和误工期违约金等合计1284179元,实际应付工程款合计8070462元。上述应付工程款扣除已支付工程款7981963元后,尚有未付工程款为88499元。
***经多次欠款催讨无果后,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劳务分包合同》、***与***、***微信聊天记录、审批表、罚款单、现场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在案涉项目负责人***和某某项目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负责人和某某项目部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法庭陈述证据证明。***、***、***为反驳***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漳州长福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模板分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模板班组项目锅炉委托书、《长福片区棚户改造项目模板班组结算复核汇总表》、《结算资料一览表》、《施工班组结算表》、《班组工程结算款申请表》、《承诺书》、《点工单》、《工程量送核算清单》、劳务款付款《汇总表》、《班组工程量结算款申请表》、《罚款复核汇总表》、《罚款单》、罚款微信记录、《班组扣款明细》等付款依据、《班组扣款单》、电费扣款、《班组延误工期扣款汇总表》、《微信扣款记录》等证据及法庭陈述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规定,本院对双方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以及庭审中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予以认定,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1、***、***、***应否支付工程款1894769元及资金占用费(以为1894769元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付齐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应否支付***在本案的律师费损失4547元。3、某某公司应否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结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本院对上述焦点问题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问题1。本案中,***、***、***三人合伙向某某公司承包漳州长福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01地块4区)后,***是以个人名义与***签订《漳州长福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模板分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上述案涉工程项目中的模板分项工程劳务分包给***具体施工。因***未取得建筑业施工资质,***将其承包的工程中模板分项工程劳务分包给***具体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规定,本院认定***与***签订的《漳州长福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模板分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本案中,虽然《漳州长福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模板分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但该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经核算,***、***、***尚欠***工程款88499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根据合同约定,竣工结算经甲乙双方核对确认后,3个月内支付至完成量的100%,由于《长福片区棚户改造项目模板班组结算复核汇总表》形成于2020年5月20日,至今已逾3年时间,***、***、***认为其只需拨付已经完成工程量95%劳务款的辩解乏理,本院不予采纳,***、***、***应当向***支付完成工程量100%的款项。***起诉要求***、***、***支付尚欠工程款有理,但诉求金额有误,本院以双方结算的实际未付款金额确定***、***、***应当向***支付的款项为8849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第九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案中,***、***、***三人合伙经营案涉合同的工程项目,***将部分项目转包给***具体施工,尚欠***工程款88499元,***、***、***对清偿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起诉要求***、***、***以尚欠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的诉讼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规定,但要求计付利息的基数有误,本院确定以***、***、***应当支付的尚欠款金额88499元作为利息计算基数。
关于问题2。民事诉讼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参与,也可以委托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参与,当事人选择委托律师等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只是诉讼一种手段,并非必要,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并非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诉讼费用,不适用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支出律师费的承担方法,***要求***、***、***支付律师费损失4547元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也显失公平合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问题3。本案中,某某公司承包漳州长福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01地块4区)后,将工程项目分包给***、***、***施工,***又将该项目中模板分项工程劳务分包给***施工,属多层转包、分包,而《漳州长福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模板分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无效合同,某某公司并非《漳州长福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模板分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合同主体,其没有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没有与***签订承包合同,没有与***进行过工程进度结算,没有向***支付工程款,某某公司无需承担***、***、***向***支付尚欠劳务报酬的民事责任,现***要求某某公司在欠付案涉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尚欠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合理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某某公司的辩解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合理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不合理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九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尚欠工程款88499元;
二、***、***、***应自2023年1月6日起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以尚欠的工程价款88499元为基数,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计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于支付上述欠款时一并计付;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94元,减半收取元9941元,由***负担***、***、***负担10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