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

漳州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特54号 申请人: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8号华联商厦办公楼第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35692976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申请人:漳州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人民路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65062142U。 法定代表人:庄淑娜。 委托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与漳州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于2022年12月14日经南靖县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漳州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54419.31元; 二、漳州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12月30日前开具金额为496980元的购房款发票给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与漳州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经驻南靖县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