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民终1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8号华联商厦办公楼第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35692976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22)闽0627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于2023年3月30日签收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