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鸿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北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121民初885号
原告:湖北鸿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庆楚,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湖北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工业园一号。
法定代表人:童丽。
原告湖北鸿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童庆楚、湖北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鸿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鸿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庆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