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23民初3069号
原告:扬州某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州某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某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扬州某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某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