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5634号
原告: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熟市占里镇增福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润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77号1幢1单元1065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润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润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985元,由原告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