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2民初7163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赤峰军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1100000MK00039927,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新华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司令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赤峰军分区助理,住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诚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5612431687,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宝通大厦1-011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赤峰军分区、赤峰诚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后,***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43元(***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