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诚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赤峰军分区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2民初7163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赤峰军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1100000MK00039927,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新华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司令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赤峰军分区助理,住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诚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5612431687,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宝通大厦1-011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赤峰军分区、赤峰诚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后,***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43元(***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