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诚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巴林右旗福升商贸有限公司、赤峰诚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财保484号 申请人:巴林右旗福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阿日班格日嘎查。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赤峰诚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临潢大街以南、新惠路以东宝通大厦1-0117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松山支行账户0524********内资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13739.53元。申请人以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赤峰诚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松山支行账户0524********内资金,冻结金额限定在113739.53元。 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申请费1089元,由赤峰诚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