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404执保1438号
申请人:灯塔市新世纪农场,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沈旦堡镇马狼征村三组。
经营者:***。
被申请人:赤峰诚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临潢大街以南、新惠路以东宝通大厦1-0117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灯塔市新世纪农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赤峰诚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木兰街支行开户账号1524********内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65325元。申请人灯塔市新世纪农场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本院作出(2024)内0404民初12791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被申请人赤峰诚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木兰街支行开户账号1524********内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6532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赤峰诚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木兰街支行开户账号1524********内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65325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的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