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404执保1452号
申请人:***,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申请人:赤峰诚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临潢大街以南、新惠路以东宝通大厦1-0117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赤峰诚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2410203034账户内存款11788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在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依法作出(2024)内0404民初12888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被申请人赤峰诚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2410203034账户内存款117882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赤峰诚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2410203034账户内存款11788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