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404执保597号
申请人:内蒙古晶洁环保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赤峰诚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宝通大厦1-0117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赤峰诚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赤峰市木兰街支行账号为1524********账户内资金1560738.9元。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4)内0404财保24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赤峰诚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赤峰市木兰街支行账号为1524********账户内资金,冻结金额限定在1560738.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赤峰诚联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赤峰市木兰街支行账号为1524********账户内资金1560738.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