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2民初5511号
原告:乐清奥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七路(乐清市科技孵化创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62010845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瑞莱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故城村文明路与小丰路交口东行3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570058618C。
法定代表人:毕俸金。
原告乐清奥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瑞莱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清奥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计277.5元,由原告乐清奥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