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铁中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龙腾瑞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磊淼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陕西铁中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民申24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龙腾瑞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华南城五金机电A区八街1栋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诗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诗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磊淼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西航花园A区96号五栋西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铁中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西街甲字1号3幢2单元21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前海人寿(西安)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金桥三路418号前海人寿金融中心1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陕西龙腾瑞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磊淼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淼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铁中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前海人寿(西安)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2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部分已认定“2022年3月31日,龙腾公司(乙方)与磊淼公司(甲方)又签订《安装工程协议》,约定……现乙方实际欠甲方89450.9元”。一审法院在认定龙腾公司欠付磊淼公司89450.9元的事实基础上,最终工程款却以龙腾公司欠磊淼公司25万元来计算,计算方式错误。龙腾公司上诉时提出了该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遗漏了该诉请。故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磊淼公司提交意见称,其虽不同意龙腾公司再审所述的理由,但亦认为本案原审存在错误,应当纠正。(一)案涉工程35元/平米单价和58元/平米单价各自包含的工程内容不同,龙腾公司实际只完成了35元/平米单价的施工内容,并没有实施其他内容,没有履行《安装工程协议》,实际不存在58元单价变更的问题,所谓的58元单价变更不应得到确认。(二)一、二审法院引用鉴定意见作为最终工程量是错误的,同时又片面、错误引用鉴定结论。龙腾公司与磊淼公司已经通过协议文件确认了龙腾公司的工程量全部内容,事实清楚明确,本案没有鉴定的必要,鉴定意见不应被采纳。(三)即使省高院同意一、二审法院关于单价变更为58元以及关于鉴定意见的内容,磊淼公司认为一、二审法院关于驳回龙腾公司误工费、在应当支付给龙腾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磊淼公司应得部分以及驳回龙腾公司关于铁中公司、前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是正确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2年3月31日,龙腾公司(乙方)与磊淼公司(甲方)签订《安装工程协议》,第2条约定:由于甲方垫出的辅材、人工费经双方认定折合价25万元(现甲方实际到账工程款703049.1元,另有甲方应得二月份工程款80500元未到账,实际应得783549.1元,现乙方已得工程款623000元),甲方应得工程款160549.1元,现乙方实际欠甲方89450.9元,剩余余款按月适当支付在工程款拿到85%后一并付清。该协议中“乙方实际欠甲方89450.9元”,是签订协议时磊淼公司应付龙腾公司工程款783549.1元减去龙腾公司已收到工程款623000元再减去磊淼公司垫付的25万元后得出的金额。但本案一审在计算磊淼公司应付工程款金额时,是将应付款总额1283183.3元减去已付的888000元再减去磊淼公司垫付的25万元后,得出还应支付145183.3元。因签订协议时和本案审理时龙腾公司已收到的工程款金额不同,且《安装工程协议》中约定应扣除磊淼公司垫付的25万元,故一审法院的计算方式并无不当,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亦无不当。 案涉《安装工程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约定龙腾公司继承磊淼公司与铁中公司劳务分包合同中全部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且将案涉工程单价确定为每平方米58元,一、二审法院认为该约定属双方合意变更,案涉工程单价应当按每平方米58元计价,并无不当。案涉工程量经龙腾公司申请鉴定,鉴定意见给出的工程量为22123.85平方米,虽双方确认工程量为21000平方米,但龙腾公司对确认量存在一定异议,认为磊淼公司对龙腾公司已完工程量存在少计,因此案涉工程量以鉴定意见中给出的22123.85平方米计算,并无不当。 综上,龙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龙腾瑞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