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7102执8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嘉兴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古都西苑小区5号楼4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4WC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江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以东金水路以北金辉世界城(环球广场)1幢1单元16层11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1109653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嘉兴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江东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3)陕7102民初10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05932.9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江东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销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7102执8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