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7102民初5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女,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陕西江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以东金水路以北金辉世界城(环球广场)1幢1单元16层11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1109653X5。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陵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渭三路陕汽大道1号正花园商业楼1单元116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6986143370。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江东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陵支公司理赔款已到账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