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金长安出租汽车分公司与某某,西安汇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财保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5853号
原告:西安金长安实业总公司礼宾出租汽车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西安汇成自来水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
原告西安金长安实业总公司礼宾出租汽车分公司与被告***、西安汇成自来水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西安金长安实业总公司礼宾出租汽车分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金长安实业总公司礼宾出租汽车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金长安实业总公司礼宾出租汽车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金长安实业总公司礼宾出租汽车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 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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