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1民初7577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
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
原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8元,减半收取3319元,由原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