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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与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1民初4920号 原告:汪某,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泽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 被告: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汪某诉被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汪某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取25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