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1民初4920号
原告:汪某,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泽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
被告: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汪某诉被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汪某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取25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