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岸区某某建材经营部与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9275号 原告:江岸区某某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经营者:***,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 第三人:胡某,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江岸区某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江岸区某某建材经营部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岸区某某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岸区某某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岸区某某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