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6民初11269号
原告:武汉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武汉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武汉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师师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