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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安诚祥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市十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6民初11269号 原告:武汉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武汉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武汉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师师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