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6民初6194号
原告:***,男,194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4年6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