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11097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J02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