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202民初718号
原告:克拉玛依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某,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个体行业从业人员,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东区。
原告克拉玛依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孙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克拉玛依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拉玛依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12月3日将欠款支付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拉玛依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1.75元,减半收取计1,860.88元,由原告克拉玛依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