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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5执保130号
申请人:博兴县城东街道办事处椒元木材经销处,住所地博兴县城东街道办事处城东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559978567。
经营者:***。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人民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55997856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0年07月0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蒲西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博兴县城东街道办事处椒元木材经销处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博兴县城东街道办事处椒元木材经销处于2023年0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博兴县城东街道办事处椒元木材经销处以博兴县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博兴县城东街道办事处椒元木材经销处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申请人博兴县城东街道办事处椒元木材经销处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