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白水利、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财保53号
申请人:白水利,男,1957年5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乐,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申请人: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山海大道国贸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崔保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白水利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白水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水利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3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申请人白水利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欧阳羽斐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彩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