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1民初3994号
原告:某某(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告:武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某某(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