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能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鑫锌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瑞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青0121执恢8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鑫锌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781437749T(1-1),住所地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宁张公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福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瑞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6985192252(1-2),住所地西宁,住所地西宁市城**海晏路****楼****n>
法定代表人:张成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宁鑫锌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青0121民初22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2月27日已执行完毕。申请标的为27129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到位标的为345311元(含3969元执行费和迟延履行利息70044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341342元。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