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0104执1727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中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567580114P,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大凌河工业园区北一路4号
法定代表人:薄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公民身份证号:XXX,男,汉族,1983年9月16日生,锦州中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瑞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6985192252,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30号2号楼2单元2022室。
法定代表人:张成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垒,公民身份证号码:XXX,男,汉族,瑞能工程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主任,住西宁市。
申请执行人锦州中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47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04791.94元,案件受理费2193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瑞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及案件受理费206984.94元。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本案执行费300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青0104执17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革
审判员 伊海龙
审判员 马志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马文晶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