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103执24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正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市星湖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海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
法定代表人:章海丰。
申请执行人广西正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海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海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正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海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纠纷款457588.7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海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57588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善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