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正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青执字第122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西正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住南宁市星湖路14号广西南宁电子科技广场1号楼13层1306、1307房。
本院在执行***与广西正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40元。现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莫沙子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飞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