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正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仲裁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青执字第122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西正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湖路14号广西南宁电子科技广场1号楼13层1306、1307号。
法定代表人朱昭慧,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广西正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裁字(2013)第944号仲裁裁决书现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莫沙子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