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民一初字第62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董超云。
被告广西正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湖路。
法定代表人朱昭慧,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西正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柳恩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韦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