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达州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1703民初7151号 原告: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公司”)诉被告达州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州某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达州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应当增加的监理费用411.152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原告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被告建设的达州经开区某某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的监理工程。2016年3月4日,被告以曾用名达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2016年3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达州经开区某某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标段建设监理合同》。招标文件及该合同均约定该项目的工程规模为拆迁棚户区居民1272户,拆迁房屋面积17.36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安置房2050套,总建筑面积24.2万平方米;新建配套道路4条,总长度2693米,新建配套供水管网2801米,排水管网2801米。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估算44800万元,监理期限自2016年3月10日始至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730日历天)监理酬金577.4649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对该工程项目进行了工程建设监理。在监理过程中发现该项目因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及工程概算规模大幅度增加,该项目五个标段的工程施工中标价高达8.5811亿元,截止2023年12月年工程项目竣工,该项目五个标段工程建设投资实际达到8.5811亿元。为此,原告完成该项目全部建设工程的监理多付出将近一倍的工作量,其监理期限也从合同约定的730日历日延长到近7年的时间。依照原被告签订的《达州经开区某某改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标段建设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费计价方式,总共8.5811亿元的概算规模或建安工程费对应其监理费应当为988.6169万元,扣减合同约定的监理费577.4649万元,被告应当支付增加的监理费411.152万元。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增加监理费用,但被告一直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起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达州某某公司辩称,1.本案项目性质是适用财政预算的政府投资项目;2.本案监理费是包干价;3.根据合同约定,监理范围为施工阶段和质保期,现项目仅处于竣工阶段,刚进入质保期;4.本案涉及的约定工程内容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原告已经提供服务的5个标段、第二是四条道路,第三是排水,本案中原告仅提供第一个服务的5个标段,未提供剩余的其他工程监理服务。本案中,工程规模实际减少;5.根据合同义务,监理人负有承担工程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对于工期延长,原告负有责任,同时,本案中原告提供服务的五个标段,开工令的最早时间为2019年6月1日,最晚的开工令是2020年9月8日,因此原告提及的从双方签订监理合同起计算监理服务期限不属实;6.本案中,五个标段仅仅是建安费本身的增加,不存在设计变更的情形,原告从2019年6月1日发出第一份开工令之日起,即知道案涉相关标段的建安费用价格,根据监理合同约定,原告在发现相关变化情形后应当及时向被告报告,从协议签订至诉讼争议期间,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因建安成本增加需要调增其监理服务报酬且五个标段的施工成交价格在招标工作完成后至今一直公开在采购网,原告作为专业监理单位,从未向被告主张该费用,基于本项目属于使用预算资金的政府性质投资项目,因此在采购原告时,先行对监理服务价格开展了财政评审工作,财政评审预算控制价为620.93万元,原告在投标过程中投标报价下浮7%,由此使得原告与评标基准价相差最小,故综合得分最高,最终成为中标人;7.案涉项目工程费的增加与原告无关,工程费的增加不应当作为原告调增监理费的依据,其理由是,本案招标时间为2016年,当时的建安估算单价为1851.23元每平方米,在同一时期被告实施的其他建设项目签约的工程建安单价分别为1522.39元每平方米和2009.75每平方米,到2018年案涉项目的预算控制单价为2700元每平方米,由此可以证明,从2016年到2019年、2020期间,建安工程主材发生变化,符合市场实际,同时,根据招投标文件须知表10.7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约定为:不可以调整。8.基于原告实际提供服务范围少于招标采购范围,根据监理合同6.2的相关约定应相应调减原告相关费用。综上,原告的诉求不成立。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月6日,达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达州市某某工程总公司签订《某某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工况职工安置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232649827元。 2015年9月17日,达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达州市某某工程总公司签订《某某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工况职工安置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310772221元。 2015年7月20日,达州市某某委员会作出达市发改经审【2015】XX号批复文件,原则同意达州经开区某某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拆迁棚户区居民1272户,拆迁房屋总面积17.36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安置房2050套,总建筑面积24.2万平方米,新建配套道路4条,总长度2693m,新建配套供水管网2801m,排水管网2801m。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99603万元,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等多渠道筹集解决99603万元。 2016年1月21日,四川达州某某财政局作出达某某财建[2016]XX号批复文件,确定某某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监理费预算控制价620.93万元。 2016年1月22日备案的《达州经开区某某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项目名称)/标段监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7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不可以调整。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部分通用条件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件6.2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3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2016年1月28日,达州某某管委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原则同意经开区堰坝片区城市概念性规划设计和堰坝、蔡坪棚户区改造勘察设计方案,并提出部分修改意见。 2016年2月26日,某某建设公司提交的《达州经开区某某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项目名称)监理招标投标文件》第2页投标函载明“1.我公司承诺对本工程监理服务费按招标控制价下(上、下)浮7%收取监理费;2.我们完全同意招标人选择中标单位的办法,并同意自行承担为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5.我们承诺我们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已充分考虑了各种外部因素对报价的影响”第13页监理大纲载明“建设内容及规模包括拆迁棚户区居民1272户......新建配套道路4条,总长度2693米,新建配套供水管网2801米,排水管网2801米等;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设计图及招标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和监理服务;监理服务期:计划工期730日历天,及至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第15页质量控制载明“对于本工程监理的三大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均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动态控制方法”第124-131页载明工期控制目标、工期控制内容、工期控制措施等进度控制的内容。 2016年3月4日,达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向某某建设公司发出“达州经开区某某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价5774649元,工期730日历天,项目负责人高某某。 2016年3月9日,达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甲方、委托人)与某某建设公司(乙方)签订《达州经开区某某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标段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达州经开区某某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标段;工程规模拆迁棚户区居民1272户,拆迁房屋总面积17.36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安置房2050套,总建筑面积24.2万平方米,新建配套道路4条,总长度2693米,新建配套供水管网2801米,排水管网2801米等。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估算44800万元。总监理工程师高某某。签约酬金577.4649万元,计费依据控制价620.93万元下浮7%。监理期限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及至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730日历天)。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意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1.1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件6.2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2017年1月25日,达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某某分局向达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作出达经住建发[2017]9号文件,对达州经开区某某改造及配套基础建设项目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并提出部分修改完善意见。 2018年7月3日,四川达州某某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作出达经某区投评预[2018]XX号文件,形成关于某某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算控制价的评审报告。 2018年8月15日,四川达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作出达经开财建[2018]XX号批复文件,确定蔡坪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算控制价78553.25万元。 2019年5月31日,总监理工程师高某某发出“达州经开区某某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五标段室外总平工程”编号01的《工程开工令》,确定开工日期为2019年6月1日。2020年6月10日,总监理工程师高某某发出“达州经开区某某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工程施工二标段”《工程开工令》,确定开工日期为2020年6月16日。2020年8月27日,总监理工程师高某某发出“达州经开区某某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工程一标段”《工程开工令》,确定开工日期为2020年9月2日。2020年8月27日,总监理工程师高某某发出“达州经开区某某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工程三标段”编号01的《工程开工令》,确定开工日期为2020年9月2日。2020年9月2日,总监理工程师高某某发出“达州经开区某某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工程四标段”编号001的《工程开工令》,确定开工日期为2020年9月8日。 2019年3月19日,达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达州经开区某某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施工三标段”《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价218136080元,工期730日历天,项目负责人***。2024年1月23日,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签发“达州经开区某某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施工一标段、二标段、四标段、五标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合同价格分别为13241.0069万元、27332.6万元、17413.1352万元、6011.7267万元。 2024年1月25日,达州经开区某某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工程一标段、二标段1#楼、二标段3#楼、二标段4#楼、二标段5#楼、二标段6#楼、二标段7#楼及地下室、三标段、四标段、五标段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签字并盖章确认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同时查明,2020年9月17日起,总监理工程师高某某、王某某签名确认各标段《监理日志》,并记载每日施工进度、监理工作情况。2024年1月25日,总监理工程师王某某签字、监理单位某某建设公司盖章确认《达州经开区某某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工作总结》,载明“开工日期2019年6月18日-2020年9月4日竣工日期2024年1月25日”,并于同日形成该项目五个标段的《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规模分别为68986.15㎡、105771.49㎡、88053.24㎡、54356.2㎡、6011.7267万元。达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对工程规模无异议,但认为整个工程建筑规模没有变化,工程的计容建筑面积为24.2万平方米,超过部分属于不计容面积。 另查明,2020年1月起,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达州市发布多条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通告。 庭审中,达州某某有限公司称施工单位还未将案涉5个标段的施工结算情况报送建设单位;称案涉合同中包含的4条道路和管网并未实际修建,按照规划估算量大概1个多亿。监理合同建安工程费估算44800万元不包含4条道路和管网建设费用。某某建设公司亦认可“道路和管网他们确实没有实施。”另,某某建设公司称诉状主张的8.5811亿元概算规模系5个标段的中标金额,因施工结算金额无法确认,故以中标金额计算增加的监理费用。 以上事实有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监理日志、监理工作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许可证、文件、批文、平面图、开工令、验收报告、通告、施工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之规定,达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公司虽于2016年3月9日签订《达州经开区某某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标段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但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期间在2019年至2024年,这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某某建设公司称诉状主张的8.5811亿元概算规模因施工结算金额无法确认故以5个标段的中标金额计算,即“达州经开区某某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施工一标段、二标段、四标段、五标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价格分别为13241.0069万元、27332.6万元、17413.1352万元、6011.7267万元及达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四川大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的中标价为218136080元的达州经开区某某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施工三标段《中标通知书》”。达州某某有限公司庭审中称“施工单位还未将案涉5个标段的施工结算情况报送建设单位;称案涉合同中包含的4条道路和管网并未实际修建,按照规划估算量大概1个多亿。”,某某建设公司亦认可“道路和管网他们确实没有实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某某建设公司主张的8.5811亿元概算规模会因工程结算最终认定的建设工程费用而变化。故某某建设公司以8.5811亿元概算规模来计算增加的监理费用411.152万元明显属于不当,故本院对其诉求要求增加的监理费用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92元,由原告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全面履行义务。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