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昭觉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431民初682号 原告: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505号1栋1单元25层2506、2507、2508、250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昭觉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昭觉县新城镇人民中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昭觉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5.00元,由原告四川省兴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