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2民初3009号
原告:武汉瑞鑫花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道花园村汉施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063043438N。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武汉旭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紫荆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07165052U。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武汉瑞鑫花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旭欣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武汉瑞鑫花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瑞鑫花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