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117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鄂0117诉前调确1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武汉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2000元、逾期利息及律师费6000元。因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武汉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单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34000元后,剩余部分于2024年6月30日之前付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后因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8日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于2025年7月31日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意该还款承诺。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鄂0117执恢3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