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682执16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4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执行人:南通欧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20HHAB33,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欧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案[2021]0161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仲裁裁决书:南通欧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后5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检查费共计11078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执行,由法官助理***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110786元,执行费1562元(未预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562元,其中1562元转执行费,800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村委会工作人员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案[2021]0161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